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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企业标配!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校验

时间:2022-01-06     【转载】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现已成为所有石化企业和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的标准,也成为政府和专家排查隐患的几乎强制性项目。特别是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121号《化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直接上升到重大安全隐患级别。可见,相关部门的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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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今天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并不是研究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设置的技术问题,而是着眼于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置后的后续工作,即检测报警器的维护、检测和校验。


  当一个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在现场安装并正式投入使用时,实际上就正式进入了整个生命周期的后半部分,即运行、维护和报废。这里的“维护”一词代表广义上的维护,包括维护、修理、检查、验证等。


  让我们正式讨论第一个问题。有必要保持气体检测报警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我们不只是想要一个肯定的答案。我们习惯于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寻找证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36条向我们传达了两个信息。一是明确规定安全设备需要定期维护。二是明确规定安全设备的检测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或许更严重的网友会问,瓦斯检测报警器是安全装置吗?这个问题真的很常见。在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释》中,对安全设备作了如下解释:“安全设备主要是指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为保护员工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勇于施救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仪器,如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矿山使用的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气体检测器、风速计、氧气检测器、顶板压力检测器等。"


  通过文章的解读和官方的回复,我们基本可以明确,气体检测报警器无疑属于安全设备。那么,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即企业有义务对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检定,企业对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维护和检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在了解了企业的主要责任之后,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定期核查应该怎么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何规定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维护和检定?


  目前,气体检测和报警的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12358-2006《工作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Z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SY 6503-2016油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在讨论以上五个标准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应急管理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的78号通知》。其中,《仪表安全隐患排查表》对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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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这里很明显,气体检测报警需要定期验证或校准,但具体的时间间隔没有定期披露。只说规定期限,也就是说有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期限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期限,那么就应该按照不满一年执行。然而,应急管理部门在这一要求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中实际上是空白的。你什么意思?应急管理部门找不到配套标准吗?


  我们不妨尝试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填补这一空白,首先从规定的期限内找到突破口,回到上述五项技术标准。


  对于可燃气体,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第5.5条明确规定仪器的校准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有毒气体,GBZ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第7.4条规定,检测报警装置应根据测量要求定期校验。


  那么如何进行测量呢?查看JJF 1433-2013《氯气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JJF 1674-2017《苯气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JJG 551-2003《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 695-2019《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 1022-2016《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根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上述规定,其检定周期与78号文件基本一致。


  以上文字内容解决了企业对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的法律义务属性,同时明确了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的周期性问题。那么剩下的也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日常使用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检定工作应该由谁来做。先从最权威的法律说起,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第九条内容和信息丰富,基本规定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主体(用户)。也就是说,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应当由政府部门进行检定;如果没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则应由用户自行检定。换句话说,无论是否列入强制检定目录,都要进行定期检定,但执行主体不同。并不是说没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就可以免检。


  那么国务院如何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呢?包括气体探测器和报警器吗?让我们继续阅读一份文件。2019年10月,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48号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其中对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规定如下:


  根据规定,可以肯定的是,从2019年10月起,所有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将不再纳入强制检定范围,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计量部门不再承担企业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法定检定任务,企业需要自行组织检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定。(延伸一下,48号通知只存活了一年。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的第42号通知》,但对气体检测和报警装置的规定仍与第48号通知保持一致)。


  总结一下,我们来总结一下。对于气体检测和报警装置,每年至少需要验证一次。负责验证的主体是企业本身,企业可以自行验证,也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证。但另一方面,90%的企业实际上并不具备自我验证的条件,因为缺乏验证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实际上已经演变为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所以国家一旦取消一些强制检验服务,不一定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给企业套上了一个无形的枷锁。看似企业获得了相当程度的自主权,但对于政府来说,没有责任负担的监管只会更加严格!因为只要企业漏检、逾期未检、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方法不正确、检验结果存疑等。,将被列为需要整改的不合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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