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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检测安全管理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督出产现场可燃性气体走漏和积累情况,是防备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准则办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运用和办理,报警器的装置率、运用率、完好率到达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1、功能、结构、功能和质量应契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获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布和计量用具出产许可证。 3、获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查验部分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到达装置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4、技术先进、质量安稳、反应灵敏、便于修理、确保备品备件的供给。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公布后,严格履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出产装置及贮运体系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走漏可能的,必须按着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验收的"三一起"准则装备报警器。引入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准则装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装备情况,根据出产经历和装置实际情况履行。 |